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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卢招法、XX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卢招法,XX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81号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邮电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姚其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招法,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XX方,男,1958年8月12日生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招法、XX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范智君审 判 员  俞朝辉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