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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典与被告胡杰、群众出版社隐私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典,胡杰,群众出版社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37号原告:刘学典,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同志杰,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杰,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亚民,男,《现代世界警察》杂志西安工作站副站长。被告:群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1号。法定代表人:战俊,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罗红,女,该社总编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荣凤琴,女,该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典诉被告胡杰、群众出版社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典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学典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