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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受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龙升管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龙升管材有限公司,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受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龙升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鸿福路段星鹏商务大厦A座8B单元。法定代表人:施其龙。委托代理人贺华兵,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16号。法定代表人:聂吉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龙升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7932元,并同意放弃余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