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川与华西都市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川,华西都市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周川。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雯婷,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华西都市报社。法定代表人余长久,该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平,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川与被告华西都市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川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周川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