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川与华西都市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川,华西都市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周川。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雯婷,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华西都市报社。法定代表人余长久,该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平,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川与被告华西都市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川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周川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