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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20-08-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黄某,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高州市人。被告赵某,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靖西县人。原告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限期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赵某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2002年初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徐闻县曲界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夫妻生活,两个月后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和寻找到被告的下落。因此,我们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初在广东××县国营海鸥农场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曲界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结婚后两个月便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联系与寻找被告不着,原告遂于2011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和广东省华海糖业发展有限公司海鸥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在婚后两个月便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近九年之久,显见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其婚姻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夫审 判 员  周运燕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