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翟四新、张春英与田涛、段义芳、程雪井、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75号申请人:翟四新,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春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田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段义芳被申请人:程雪井,男,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翟四新、张春英与田涛、段义芳、程雪井、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翟四新、张春英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涛、段义芳、程雪井、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义芳所有的车辆,车牌:京G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