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岑旭锋与陈煜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岑某,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某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岑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