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区法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腰古信用社与江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腰古信用社,江石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云区法民初字第407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腰古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9577104-X)。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关伟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伙祥,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圣锋,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该社职员。被告江石荣,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腰古信用社诉被告江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