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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华某某、华某某诉被告华某、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华某某,男,1955年1月15日生原告华某某,女,1954年3月8日生被告华某,男,1950年2月9日生被告华某某,男,1953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华某某诉被告华某、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华某某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