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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蒋秀珍与靳民虎人损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珍,靳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456号申请人蒋秀珍。被申请人靳民虎。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0)长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蒋秀珍与靳民虎人损赔偿一案中,申请人蒋秀珍与靳民虎达成给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长执字第456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引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