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码:×××0014。被告曾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2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