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梅花、张佳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李梅花,张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慧敏。委托代理人王梦荣。被执行人李梅花,被执行人张佳福。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梅花、张佳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佳福负连带还款责任。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而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5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