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兴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志杰申请执行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杰,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杰,男,生于1941年10月3日,汉族,兴平市农机修造厂退休职工,现住兴平市槐里路星原巷南市开发区。身份证号6104811941********。被申请执行人刘金华,男,生于1963年6月11日,汉族,兴平市庄头镇老官村*组,现住兴平市建乐巷30。身份证号6104211963********。杨志杰申请执行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将900元案件款缴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本次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兴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