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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亚东申请执行徐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东,徐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人魏亚东,男,生于1970年6月8日,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晨光村魏*组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121331970********。被申请人徐元辉,男,58岁,汉族,住兴平市橡胶厂家属区。魏亚东申请执行徐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2)兴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将案件款人民币6950元执行到位并经过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兴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