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民二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民二初字第889号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06005-4。法定代表人:许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乐,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涛,1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诉被告吴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涛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仑公司诉称,2007年9月17日,被告与其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等相关条款。但被告多次失信违约不按约定年审、续保,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其公司与被告吴涛之间关于皖N×××××号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由被告吴涛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涛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号牌为皖N×××××(车架号为99117899XXXXX9车架号为30072843XXXXX4)货车一辆提供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服务后,确保每年参加保险不中断、不脱保。如被告不及时续保、不按时年审,原告有权解除双方挂靠关系。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9600元。现被告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事项。上述事实,有《车辆挂靠合同》、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车辆年审、续保的义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关于号牌皖N×××××(车架号为99117899XXXXX9车架号为30072843XXXXX4)货车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涛之间关于号牌为皖N×××××(车架号为99117899XXXXX9车架号为30072843XXXXX4)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吴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朱中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