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尔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苏尔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9幢602室。法定代表人CHRISTINEHUDE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志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苏尔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迈克·理查德·马贝里。原告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尔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为456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5560元,由原告南京普鲁卡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