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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