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谯民一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刁某与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修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谯民一初字第02020号原告: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仲发,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委托代理人:韩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诉被告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