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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于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