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于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