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