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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