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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咸阳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花某某,男,1960年11月6日生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彪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佳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