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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张利珍、宋星星等与孝昌县陡山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徐胜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利珍;宋星星;宋玉英;宋云英;孝昌县陡山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徐胜平;鲁合民;鲁青明;祝胜华;鲁礼明;雷月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16号 原告张利珍,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宋星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宋玉英,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宋云英,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陡山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徐胜平,男,1961年10月10出生,汉族,孝昌县人, 住孝昌县陡山乡陆丰村13组。 被告鲁合民,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鲁青明,男,1975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祝胜华,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鲁礼明,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雷月清,男,1954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张利珍、宋星星、宋玉英、宋云英诉被告孝昌县陡山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徐胜平、鲁合民、鲁青明、祝胜华、鲁礼明、雷月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余海峰 审 判 员  鲁学安 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