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碧××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本案的焦点有两点:一是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周某某2008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需支付,金额为多少;二是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周某某2009年、201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关于焦点一,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被上诉人周某某的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其主张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周某某2008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原审不予支持其关于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周某某2008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审对于被上诉人周某某2008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的金额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认可。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周某某已经休了2009年、2010年的年休假,并已足额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故原审不予支持其关于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周某某2009年、201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工作年限及年休假情况、年休假工资金额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仲裁裁决深圳市碧××有限公司应支付周某某2010年3月16-31日停工工资、5月1-11日工资共计人民币766元以及退还押金人民币300元,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在原审时并未提出起诉,应视为其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其仍未支付,应予支付。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梁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