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超群与施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49号原告:罗某某,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某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