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3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昌图县金家镇街道四委183号。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昌图县七家子镇街道一组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