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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3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昌图县金家镇街道四委183号。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昌图县七家子镇街道一组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