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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79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玉芳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4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