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薇与刘素庚、周波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薇,刘素庚,周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廖薇,女,出生于1965年8月18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肖里拉,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素庚,女,出生于1949年2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周波,男,出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薇与被告刘素庚、周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薇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薇负担。审 判 长 谢 婷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