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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薇与刘素庚、周波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薇,刘素庚,周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廖薇,女,出生于1965年8月18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肖里拉,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素庚,女,出生于1949年2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周波,男,出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薇与被告刘素庚、周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薇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薇负担。审 判 长 谢 婷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