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冬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冬梅,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1年1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冬梅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胡冬梅在西安市高新区徐家庄79号民房经营美容美发店并介绍陈某卖淫。2011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胡冬梅将卖淫小姐陈某介绍与嫖客李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嫖资,还为二人在附近开了房间,后因陈某卖淫被抓获,被告人胡冬梅随之也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冬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冬梅的供述;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冬梅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冬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冬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