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调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柴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调初字第248号原告柴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