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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十堰振兴旺工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振兴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13号申请人:十堰振兴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汽配城震洋B区*栋****号。法定代表人:王由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十堰振兴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00826070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3月2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恒宇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茂源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背书人宁波茂源化纤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振兴旺工贸有限公司有权��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