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00号原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焰,男,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姬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代表人:刘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井红,男,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6926元,原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西北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