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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七十二行民俗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七十二行民俗酒楼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75号原告: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慧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杰,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小区3号4单元8号。被告:陕西七十二行民俗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8号。法定代表人:王毅力,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七十二行民俗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