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迎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人民剧院与焦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人民剧院,焦庆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安庆市人民剧院,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559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449-0。法定代表人:张群生,该剧院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声发,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庆红,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庆市大观区湖滨新村7栋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人民剧院诉被告焦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人民剧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人民剧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庆市人民剧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