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陶三宝与赖小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三宝,赖小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陶三宝,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广永,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廖祥驹,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赖小峰,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赖小峰具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谢灿荣,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三宝诉被告赖小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0××××.3)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三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陶三宝负担。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蔡 莉代理审判员 李永安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