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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建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建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代表人:崔滨洲,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宏,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建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