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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向群与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群,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向群,女,1972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凤栖东街*号**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雷永定、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潇,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向群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子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延鈺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