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骆文学、骆金保等与武全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骆文学。原告骆金保。原告骆红志。被告武全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文学、骆金保、骆红志诉被告武全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冀E×××××号、冀E×××××挂号重型普通货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冀E×××××号、冀E×××××挂号重型普通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