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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