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