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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