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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28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绰号蛋蛋,无业。2011年4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韩某驾车窜至本市碑林区李家村万达广场公寓楼后的停车场,以600元价格将约0.5克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田某。交易后韩某欲驾车离开时,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在本市环城东路南段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田某、武某、黄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扣押及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二、毒资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审 判 员  卢 璐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