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乾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屈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乾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屈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