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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亚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