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金杰与江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金杰;江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17号原告:胡金杰,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雪清,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杰与被告江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杰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胡金杰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