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67-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某某,男,1970年5月10日生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润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咸秦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6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