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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施新国与施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新国,施柏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施新国,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柏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新国诉被告施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新国于2011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柏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新国撤回对被告施柏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施新国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