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澄城县段庄坡机砖厂与张某某追索拖欠机砖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段庄坡机砖厂;张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澄城县段庄坡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权某某,男,系该厂厂长。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段庄坡机砖厂与被告张某某追索拖欠机砖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段庄坡机砖厂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段庄坡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姬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