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张小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本市新廓门***号*号楼*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XX,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文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谋,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一万秀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号贝特小区1-10601号。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张小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小谋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案件款267875元,申请执行人王英已领取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