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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宝卿、丁琳等与张银燕、徐春燕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卿,丁琳,钟彩凤,张银燕,徐春燕,何素文,绍兴县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90号原告:王宝卿。原告:丁琳。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圣勇、张勇。原告:钟彩凤。被告:张银燕。被告:徐春燕。被告:何素文。被告:绍兴县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国清、吴国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卿等诉被告张银燕等股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宝卿、丁琳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钟彩凤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卿、丁琳、钟彩凤撤回对被告张银燕、徐春燕、何素文、绍兴县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76元,减半收取21,6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