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侠,王化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朱纪侠,1980年5月7日生,女,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本市杨公镇汤王村朱东组,身份证号340121198005071361。委托代理人曹智,系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化春,1979年6月21日生,男,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340121197906211339。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纪侠与被告王化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纪侠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纪侠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0元,合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纪侠负担。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富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