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700号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志明。委托代理人阮海蕾、潘春雷。被告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学高。被告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云燕 微信公众号“”